辽宁省福建商会会员管理办法
文章来源: 时间:2007/09/29
辽宁省福建商会会员管理办法
为保障商会各项活动的开展,加强商会会员管理和会费收支管理工作,提高商会会员单位的整体建设水平,依据《辽宁省福建商会章程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 申请加入商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
1、拥护商会章程;
2、有自愿加入商会的意愿,能主动热心为商会奉献;
3、必须是在辽宁省工商注册登记的闽籍企业经营管理者;
4、在行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5、能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。
二、会员入会的程序
1、拟入会会员向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,由一名商会会员担任介绍人,签署推荐意见;
2、商会秘书处对候选会员的入会申请进行初审;
3、 秘书处初审后,及时提出审核意见,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正式确认会员资格;
4、办理入会手续,收取会费,颁发会员证书、会徽等。
三、会员的权利
1、在商会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3、享受商会提供服务及商会编辑的内部刊物、信息资料的优先权;
4、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5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6、享有接受商会援助和提请商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。
四、会员的义务
1、遵守商会章程,执行商会的决议和决定;
2、维护商会声誉和合法利益;
3、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,承担和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;
4、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;
5、向商会如实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;
6、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。
五、会员的退会及除名
1、会员自愿退会,应书面提出申请,终止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;
2、会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除名并予以公示;
3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给予批评、教育、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,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,同时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,一律予以除名,并予以公示;
4、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令、政策被取缔,或经营管理不善而倒闭,则自动取消会员资格,并予以公示;
5、会员退会(含自愿退会、非自愿退会、除名)一律要向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、会员牌、通讯录;并予以公示。
六、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必须具备的条件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;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能积极、热心地为广大会员服务。
5、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。
七、会长的职权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常务会长办公会;
2、检查、督促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在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全权代表商会处理重大事宜;
4、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八、秘书长的职权
1、服从会长的领导,配合会长对商会的领导工作;
2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分会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3、建议提名以下人选: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会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;
4、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九、监事长的职权
1、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2、审核、查阅商会财务会计报表;
3、检查商会的财务状况;
4、监督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。
本办法经副会长以上会议表决通过后,由会长签发之日起实施。
辽宁省福建商会
2007年9月29日